问:低保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答:认定低保对象必须符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
(一)户籍条件。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条件。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低保待遇。
(三)家庭财产条件。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房产(包括在市内及市外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债权、商业保险、高档艺术品、收藏品以及其它有关财产。具体认定条件为: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4倍;
2.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4.无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问: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有哪些?
答:有以下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申请受理单;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民主评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评议小组以嘎查村(社区)代表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评议,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议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审核及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低保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在嘎查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五)审批。公示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旗区民政部门审批。旗区民政部门在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旗区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六)第二次公示。旗区人民政府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嘎查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批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区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旗区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问:低保是如何进行公示的?
答:公示地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低保公示栏。
公示方式:公示分长期公示和短期公示。长期公示包括低保政策、低保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督举报电话、现享受低保家庭及成员、由旗区民政部门审批决定予以享受低保待遇的新增家庭及成员;短期公示包括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拟报旗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家庭及成员,公示期为7天。以上涉及公示家庭及成员的,公示信息应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口、保障金额等,旗区可根据实际细化公示信息内容。
问:如何对低保户进行定期复核?
答: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旗区民政部门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定期核对低保家庭的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和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低保家庭应定期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变化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报请旗区民政部门对其收入来源及时调整复核。
旗区民政部门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度残疾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牧区按季度复核。经复核需停止享受低保或调整保障标准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以上家庭出具书面告知单。
问:低保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通过以下方式对低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一)落实责任主体。低保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低保工作的审核责任主体,旗区民政部门为低保工作的审批责任主体。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做好与低保相关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督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低保工作作为督查督办重点,适时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低保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督查,并随机抽查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相关工作。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强化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和套取低保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推行绩效考核。将低保工作纳入市对旗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4〕87号)要求,考核各旗区低保能力建设、对象管理、工作效果和低保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支出均衡性等情况。对年度绩效考核突出的旗区,在分配城乡居民低保补助资金时增加补助额度;对考核落后的,减少补助额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投诉和举报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或不公正现象。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的情况,并按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相关情况。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及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各级公安机关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