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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5-08-21 10:07:0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鄂府发〔20158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工作,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社分开、依法自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宽进严管、依法监督、审批下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17年,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功能完善的社会组织体系,建立起组织健全、覆盖全面、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新格局。

二、推进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三)降低登记门槛。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置行政审批和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及涉外的社会组织外,其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成立登记时,一般对开办资金和场地不作要求。

(四)推进审批改革。取消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的筹备审批环节。社会团体按业务范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取消登记审批,由其自主设立、自负其责,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代表)机构。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公益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化体育类和行业类社会团体。启动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可在旗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五)实行政社分开。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逐步脱离行政事业化管理。首先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文化体育类、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工作,在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和康巴什新区先期试点的基础上,从2015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将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从职能、机构、资产和财务等方面脱离,完全实行政社分开,做到政府依法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六)加强备案管理。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由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备案情况统计表。建立城乡社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三、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授权和购买服务制度,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放权、转型、提效。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将有关职能转移或委托给相关社会组织。重点包括养老服务、法律服务、宣传培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区事务、社会救助、公益慈善服务等社会事务与管理职能;继续教育、人才培训、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重大决策前的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经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购买、补贴、奖励等方式,将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事务和社会服务项目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

(八)增强社会组织功能。以城乡社区(嘎查村)居民需求为导向,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服务管理,为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农业互助、医疗卫生、居家养老、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社区服务全面化、便捷化和实效化。积极培育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和金融类互助会,构筑类型多样、功能丰富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计生协会等人民团体发挥枢纽作用,引领带动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嘎查村)服务与管理中发挥作用。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税收减免政策。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每年由市旗两级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招投标”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移。完善福彩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民政部门每年可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融资渠道。完善社会组织就业机制和环境,在社会再就业、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等工作中,及时将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其中,推动社会资源向社会组织流动,使社会组织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补充。

(十)鼓励依法参政议政。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积极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协调,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安排比例,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应注重广泛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十一)推进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专业运行、项目合作”的模式,建立社会组织促进会、服务中心、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构筑三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资金、场地、项目和技术支持。市本级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各旗区根据实际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器,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依托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开展公益创业投资工作,以公益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公益服务项目为载体,通过项目征集、项目设计、项目发布、项目认购、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项目评估等步骤,推动政府、企业及其它组织的公益服务资助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生产实现有效对接,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作用的发挥。

四、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十二)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坚持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有机统一,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信息网,健全社会组织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与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建立和完善民政、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物价、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

(十三)健全等级评估制度。按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达到3A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作为政府部门委托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对象。

(十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将社会组织年检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执法查处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对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或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它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等社会组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五、加强社会组织工作保障

(十五)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编制我市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目录,并做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组织权益保障政策;统计部门负责将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数据列为国民经济统计项目;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各旗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六)加强专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引进优秀人才,优化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建立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机制,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考试,不断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专职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制度,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十七)加强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市旗两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设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并按照市级不少于3名、旗区12名的标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强化行政执法力量配备,建立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十八)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社会组织常识,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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