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印发后,各地迅速行动,周密安排,认真部署,积极组织“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申报工作。按照各地自愿申报、省级审核推荐、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审定的程序,共确定北京市、江苏省南京市等11个地级市、天津市河西区等288个县(市、区),共计300个单位为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为重点,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合力,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努力减少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着力打造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加快完善“救急难”主要制度。各地在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中,要以全面落实现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为重点,突出抓好支撑“救急难”的主要制度安排。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强化临时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主体制度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扎实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切实减轻罹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家庭负担。不断加强相关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发挥各项制度的功能,形成“救急难”合力。
(二)着力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各地要精心抓好“救急难”工作的关键环节,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救助实效。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密切联系辖区居民的优势,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充分发挥“救急难”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依托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加强相关部门、机构等的沟通协调,实现有关信息定期通报、重大事项全面会商、重点个案及时救助。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根据辖区内各类社会力量发展情况,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在个案救助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做到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动员、鼓励国有企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参加“救急难”试点,在定点扶贫县开展急难救助。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试点工作。
(四)探索搭建“救急难”信息平台。各地要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探索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是改革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方式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组织好本辖区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开展本省(区、市)“救急难”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民政部、财政部将通过会议、培训、研讨等方式,组织试点单位交流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救急难”综合试点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尽早启动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及时总结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基础数据、基本情况的收集、整理和统计等工作。对于较为典型的急难救助个案,要定期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综合试点工作及时给予指导。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救急难”综合试点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以及个案救助等情况。积极开展“救急难”政策和试点方案的解读,引导社会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抓好评估督查。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注重开展经常性的工作评估和督查,针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地方边试点,边改进。建立“救急难”试点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工作督查力度,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救急难”工作全面开展。
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指导试点单位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进展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送民政部社会救助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附件: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日
附件:
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名单
北京市:
全市
天津市:
河西区,津南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藁城区,平山县,滦南县,成安县,邢台市桥东区,宁晋县,定兴县,涞源县,万全县,固安县,安平县
山西省:
太原市迎泽区、万柏林区,大同市城区,阳高县,阳泉市城区,平定县,沁水县,朔州市平鲁区,介休市,左权县,灵石县,垣曲县,平陆县,芮城县,代县,河曲县,保德县,霍州市,吉县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包头市青山区,赤峰市松山区,阿鲁科尔沁旗,翁牛特旗,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洲里市,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突泉县,锡林浩特市,苏尼特右旗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和平区,大连市甘井子区,鞍山市铁东区,抚顺市望花区,本溪市溪湖区,本溪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凌海市,辽阳市弓长岭区,灯塔市,铁岭市清河区
吉林省:
长春市绿园区,蛟河市,辽源市龙山区,靖宇县,大安市,镇赉县,敦化市,和龙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双城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泰来县,甘南县,鸡西市鸡冠区,鸡东县,鹤岗市工农区,绥滨县,双鸭山市尖山区,宝清县,大庆市让胡路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伊春市乌马河区,铁力市,佳木斯市东风区,富锦市,抚远县,七台河市桃山区,勃利县,牡丹江市爱民区,绥芬河市,海林市,黑河市爱辉区,孙吴县,绥化市北林区,兰西县,塔河县,漠河县,省农垦总局北安管理局
上海市:
闸北区,杨浦区,浦东新区
江苏省:
南京市,苏州市,盐城市,扬州市,徐州市铜山区,溧阳市,灌南县,金湖县,镇江市润州区,句容市,泰州市高港区,宿迁市宿豫区
浙江省:
温州市,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镇海区,慈溪市,平湖市,云和县
安徽省:
铜陵市,滁州市,合肥市庐阳区、包河区,芜湖市弋江区,岳西县,黄山市屯溪区,阜阳市颍泉区,萧县,寿县,利辛县
福建省:
莆田市荔城区,泉州市泉港区,上杭县,霞浦县
江西省:
赣州市,吉安市,南昌市青云谱区,萍乡市湘东区,修水县,德安县,上高县,抚州市临川区,广昌县,横峰县,万年县
山东省:
青岛市黄岛区,淄博市临淄区,高青县,烟台市芝罘区,济宁市兖州区,肥城市,无棣县
河南省:
新郑市,兰考县,栾川县,舞钢市,浚县,武陟县,禹州市,临颍县,社旗县,沈丘县,平舆县
湖北省:
武汉市江汉区、东西湖区、江夏区,黄石市下陆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铁山区,大冶市,阳新县,十堰市茅箭区,丹江口市,竹溪县,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远安县,襄阳市樊城区,枣阳市,鄂州市鄂城区,京山县,安陆市,孝昌县,石首市,黄冈市黄州区,罗田县,通山县,利川市,仙桃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
湖南省:
湘潭市,长沙市雨花区,醴陵市,耒阳市,常宁市,新宁县,岳阳市岳阳楼区,临澧县,桃源县,张家界市永定区,益阳市赫山区,汝城县,永州市零陵区,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冷水江市,花垣县,龙山县
广东省:
广州市海珠区、番禹区,佛山市南海区,四会市,广宁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江南区,灵山县,那坡县,乐业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海南省:
五指山市,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万州区,北碚区,丰都县,奉节县,巫山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四川省:
叙永县,盐亭县,遂宁市安居区,犍为县,蓬安县,宣汉县,盐源县,美姑县
贵州省:
贵阳市南明区,盘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贞丰县,黎平县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东川区,易门县,镇雄县,华坪县,云县,沧源佤族自治县,楚雄市,个旧市,砚山县,勐海县,祥云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
陕西省:
铜川市,西安市碑林区,宝鸡市渭滨区,麟游县,旬邑县,淳化县,白水县,志丹县,汉中市汉台区,榆林市榆阳区,米脂县,安康市汉滨区
甘肃省:
会宁县,陇西县,康县,临夏县
青海省:
西宁市城中区,湟中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平安县,门源回族自治县,尖扎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格尔木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铜峡市,盐池县,西吉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头屯河区,英吉沙县,泽普县,墨玉县,阜康市,阿图什市,伊宁市,富蕴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八师石河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