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民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7〕98号)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各旗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赋码工作。
二、各旗区统计上报所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数量,由自治区统一进行印制。
三、全市的统一赋码工作务于12月10日前完成,12月20日前将本次赋码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市局基政科,以便统一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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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